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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065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65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黃文孝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博全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健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黃博健

一、債務人博全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黃博健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壹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博全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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