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06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07 日
- 法定代理人黃博健
- 原告黃文孝
- 被告博全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黃博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659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文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博全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博健 一、債務人博全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黃博健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壹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博全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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