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105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052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香港商達斯萊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大竹康裕
- 代理人
- 李文傑律師、吳建星律師、沈佩娟律師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潤和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鍾介元
一、債務人潤和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參萬玖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潤和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萬捌仟捌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潤和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萬參仟柒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潤和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捌萬玖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潤和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捌萬零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潤和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陸萬柒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七、債務人潤和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伍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八、債務人潤和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柒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九、債務人潤和有限公司、鍾介元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玖萬壹仟零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債務人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一、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十二、如債務人未於第十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