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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14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07 日

  • 當事人
    林寶文蔡佩君安禾國際投資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404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寶文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蔡佩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安禾國際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益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寶文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蔡佩君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查聲請人所提出之票號TH0000000、TH0000000,其中相對人何益國之印文,係以相對人安禾國際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身分蓋用,其個人並非發票人,其次、依聲請人所提出之金錢消費借貸契約書,借款人安禾國際投資有限公司,相對人何益國僅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其個人並非借款人,綜上,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何益國積欠消費借貸款項,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聲請顯無理由,不應准許。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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