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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147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47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宋承澔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建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子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其主張意旨略為;相對人簽發支票三紙(支票號碼:MD0000000 、MD0000000 、MD0000000 )(下稱系爭支票)交付聲請人收執,詎系爭支票經提示而不獲付款,故聲請發支付命令,請求清償等語。經本院審核聲請人提出之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系爭支票之發票人為建琛企業有限公司,黃子軒並非發票人,亦非背書人,故無從認定黃子軒有積欠聲請人債務等情,因之聲請人與黃子軒顯無任何債權債務關係存在,聲請人聲請對其支付命令,請求給付系爭支票金額,於法無據,依首開法條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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