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147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479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宋承澔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建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子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其主張意旨略為;相對人簽發支票三紙(支票號碼:MD0000000 、MD0000000 、MD0000000 )(下稱系爭支票)交付聲請人收執,詎系爭支票經提示而不獲付款,故聲請發支付命令,請求清償等語。經本院審核聲請人提出之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系爭支票之發票人為建琛企業有限公司,黃子軒並非發票人,亦非背書人,故無從認定黃子軒有積欠聲請人債務等情,因之聲請人與黃子軒顯無任何債權債務關係存在,聲請人聲請對其支付命令,請求給付系爭支票金額,於法無據,依首開法條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