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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339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339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頑石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芳吟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郭正雄

一、債務人頑石創意股份有限公司、郭正雄、林芳吟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佰玖拾玖萬陸仟肆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三十日起至一百零八年四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頑石創意股份有限公司、郭正雄、林芳吟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佰柒拾玖萬伍仟陸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三十日起至一百零八年四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頑石創意股份有限公司、郭正雄、林芳吟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佰貳拾柒萬陸仟柒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三十日起至一百零八年四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頑石創意股份有限公司、郭正雄、林芳吟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零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三十日起至一百零八年四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五、債務人頑石創意股份有限公司、郭正雄、林芳吟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三十日起至一百零八年四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六、債務人頑石創意股份有限公司、郭正雄、林芳吟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肆拾肆萬肆仟肆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三十日起至一百零八年四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二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七、債務人頑石創意股份有限公司、郭正雄、林芳吟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三十日起至一百零八年四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二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九、如債務人未於第七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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