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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43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7 日

  • 當事人
    信義商務中心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430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信義商務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士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遠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翁健晃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聲請人是否對翁健晃(保證人)請求給付?若是,請具狀更正聲明(保證人於執行債務人之財產無效果時,負清償之責。)若不願對其請求,亦請具狀陳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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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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