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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46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46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劉家弘
即債權人
林 鼎
即債權人
王幸佩
即債權人
周豐翔
即債權人
方正龍
即債權人
鄭安村
即債權人
張秉榮
即債權人
李鐘泌
即債權人
蘇正安
即債權人
吳趙啓閔
即債權人
黃信壹
即債權人
温振泉
即債權人
梁國瓊
即債權人
劉俊玄
即債權人
劉博温
即債權人
謝和廷
相對人
即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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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邱勝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劉家弘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肆佰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鼎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參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幸佩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陸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周豐翔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貳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方正龍清償新臺幣陸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鄭安村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零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秉榮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捌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鐘泌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捌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蘇正安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零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趙啓閔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壹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信壹清償新臺幣貳萬零柒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温振泉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捌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梁國瓊清償新臺幣貳拾萬零壹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劉俊玄清償新臺幣貳萬零柒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劉博温清償新臺幣貳萬零柒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謝和廷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肆佰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十八、如債務人未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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