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552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5521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經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裕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福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黃徐秀香、黃徐秀香(即黃福忠之遺產管理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足資釋明相對人即債務人向原債權人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簽發系爭本票之借款文件(如契約書等)。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