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563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5633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墾丁四季海鮮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伯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弘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究以墾丁四季海鮮股份有限公司為聲請人?抑以蜜月四季餐旅購有限公司為聲請人?
二、若以墾丁四季海鮮股份有限公司為聲請人,請提出墾丁四季海鮮股份有限公司授權蜜月四季餐旅購有限公司簽署合約之委任狀影本。
三、請陳明究以駘翔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為相對人?抑以弘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為相對人?
四、若以弘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為相對人,請提出弘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授權駘翔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簽署合約之委任狀影本。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