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575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5751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朱淑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德源事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其次,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1 款、第513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其主張意旨略為:相對人簽發系爭支票(支票號碼:EA0000000 )一紙,金額新臺幣378,800 元,交付聲請人收執,因相對人戶頭存款不足(拒絕往來戶)而遭退票,故聲請支付命請求相對人給付等語。查本件相對人德源事業有限公司為法人,其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均應由法定代理人為之,關於法院文書之收受亦同,而相對人德源事業有限公司之代表人王長明設籍於新北市板橋戶政事務所,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由於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應以公示送達方式為之,依首揭條文所示,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得為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