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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69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3 日

  • 當事人
    吳再添超越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695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吳再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超越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亞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查聲請人所提出之票號CC0000000 之支票一紙,其中相對人張亞青之印文,係以相對人超越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身分蓋用,其個人並非發票人,聲請人主張其為發票人,以票據關係聲請對相對人張亞青個人核發支付命令,於法不符,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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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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