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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726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726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定成國際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邵維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MATUGAS CHERYLL SONGAHID、EMELITAAFALLA SAGARIO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7年11月15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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