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735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7356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晶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祥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通智權有限公司、中通智權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因怠於申請商標,造成聲請人損害(包括營業額損失、重新申請、轉換代理人、商標權利保護延宕等),共計新臺幣1,814,000元(即扣除護求金額後之金額)之原因事實為何?並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