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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73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4 日
  • 法定代理人
    陳祥銘

  • 原告
    晶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7356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晶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祥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通智權有限公司、中通智權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因怠於申請商標,造成聲請人損害(包括營業額損失、重新申請、轉換代理人、商標權利保護延宕等),共計新臺幣1,814,000元(即扣除護求金額後之金額)之原 因事實為何?並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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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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