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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735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735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晶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祥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通智權有限公司、中通智權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因怠於申請商標,造成聲請人損害(包括營業額損失、重新申請、轉換代理人、商標權利保護延宕等),共計新臺幣1,814,000元(即扣除護求金額後之金額)之原因事實為何?並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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