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755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7551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嘉賢
- 代理人
- 曾語蘋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鉅輝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水樹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李水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仟零壹拾貳萬捌仟貳佰柒拾陸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柒拾萬陸仟柒佰柒拾貳元壹角,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