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78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20 日
- 法定代理人陳勝宏、王正德
- 當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宜佳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梅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789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宜佳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正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梅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佰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捌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零玖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一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零貳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一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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