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4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863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8638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安陽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添榮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元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淑群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東亞運輸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聲源

一、債務人元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壹仟柒佰伍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東亞運輸倉儲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壹仟柒佰伍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前二項債務人如任一債務人已為清償,其他債務人於其清償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