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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906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9065號

聲請人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法定代理人
鍾永豐
相對人
米洛克設計開發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惟查相對人公司業經主管機關為解散登記,亦未向法院陳報清算人,依公司法規定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故於民國107年裁定命聲請人具狀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相對人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該裁定於107年12月21日合法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經核依首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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