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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934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934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余忠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良菓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良果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其次,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其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其主張意旨略為;相對人簽發支票乙紙(支票號碼:AB7819511)(下稱系爭支票)交付聲請人收執,詎系爭支票經提示而不獲付款,故聲請發支付命令,請求清償等語。經本院審核聲請人提出之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系爭支票之發票人為良菓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良果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並非發票人,亦非背書人,故無從認定良果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有積欠聲請人債務等情,因之聲請人與良果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顯無任何債權債務關係存在,聲請人聲請對其支付命令,請求給付系爭支票金額,於法無據,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其主張意旨略為:相對人應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元,故聲請支付命令,請求相對人給付。查本件相對人良菓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良菓公司),為法人,其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均應由法定代理人為之,關於法院文書之收受亦同,惟依卷內所附之相對人良菓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其董事長(即法定代理人)空白,依上開規定,在董事長亦欠缺之情況下,其公司代表人應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1日裁定命聲請人補正該公司章程、股東會(會)決議,該裁定於107年12月17日送達聲請人,惟因聲請人並迄未提出相對人公司董事間互推由何人代理公司代表人之相關文件,致本院無從認定相對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其代表人為何人顯不明確,因之,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程式上顯有欠缺情形,且無從為送達,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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