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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97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0 日
  •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陳若愚

  •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郭景超
  • 被告
    國王大道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法人陳若愚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柒仟壹佰貳拾貳元,及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9733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郭景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國王大道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若愚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若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柒仟壹佰貳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伍仟玖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應計付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 二、前項給付如對債務人國王大道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債務人陳若愚應於保證金額範圍內給付之。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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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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