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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982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982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李 森
相對人
即債務人
翰柯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金龍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吳昭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參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參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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