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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982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982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惠控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孝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艾爾發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兩造間關於自動控制設備轉換器等買賣之相關證明文件(如買賣契約、商業發票或其他足資釋明確有買賣之文件)(由於聲請人所提出之應收帳款明細表,未經相對人簽具,且聲請人所提出之支票影本金額不足請求金額,為釋明請求內容,故有陳報之必要)。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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