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988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9886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林晏聖
- 即債權人
- 歐陽
- 即債權人
- 呂北辰
- 即債權人
- 張博喻
- 即債權人
- 盧乃琦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凱亞諮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本間和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晏聖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參仟貳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歐陽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玖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呂北辰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伍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博喻清償新臺幣捌萬玖仟壹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盧乃琦清償新臺幣捌萬伍仟伍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