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02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28 日
- 當事人鄭雅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0274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鄭雅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和昇休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得對債務人請求薪資,勞退金提繳,資遺費之依據及金額計算方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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