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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5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5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江山豪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國艷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品浩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守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民法第203條有關週年利率百分之五之規定,限於當事人間未有約定利率方有適用。並無提出其與相對人間債權債務之利率約定,是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逾法定年息5%部分,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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