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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08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08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恒邦國際互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萬秉恒
相對人
即債務人
萬秉恒

      郗邦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玖拾萬伍仟玖佰叁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利息:
┌──┬────────┬────────────┬──────┬───────┐
│本金│請求金額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0000000元 │自民國106年12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345%  │
├──┼────────┼────────────┼──────┼───────┤
│ 002│新臺幣0000000元 │自民國106年12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46%   │
└──┴────────┴────────────┴──────┴───────┘
 違約金:
┌──┬─────────┬────────────┬──────┬───────┐
│本金│請求金額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0000000元  │自民國107年01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         │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0000000元  │自民國107年01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         │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一、緣相對人恒邦國際互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邀同萬秉恒
    、郗邦瑋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簽立授信往來契約書兩
    件(證一),並皆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各按下
    列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各按下
    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借貸金額分別為:
  (一)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整及200萬元整,借款利率皆依3.
    345% (即年利率2.25%加中華郵政二年期定儲指數
    1.095%,證三)計算,借款期間分別自102年6月6日起至
    108年10月15日止、自102年11月6日起至108年10月15日
    止。
  (二)195萬元整,借款利率5.46%(即年利率3.00%加基準利率
    2.46%,證四)計算,借款期間自104年3月27日起至105
    年3月3日止。
  二、相對人等另分別於105年4月14日、106年3月3日申請貸
    款延期清償並約定還款方式(證五),詎相對人等竟於民
    國106年12月15日起即皆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依授信
    往來契約書一般條款第六條第一項第1款、12款皆約定
    借款已到期,迭經催討,迄今仍有新臺幣3,905,937元
    及其等之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相對人等既為借款之
    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償還債務責任。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請求鈞院迅賜對相對人等發支
    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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