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08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085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善忠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恒邦國際互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萬秉恒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萬秉恒
郗邦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玖拾萬伍仟玖佰叁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利息: ┌──┬────────┬────────────┬──────┬───────┐ │本金│請求金額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0000000元 │自民國106年12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345% │ ├──┼────────┼────────────┼──────┼───────┤ │ 002│新臺幣0000000元 │自民國106年12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46% │ └──┴────────┴────────────┴──────┴───────┘ 違約金: ┌──┬─────────┬────────────┬──────┬───────┐ │本金│請求金額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0000000元 │自民國107年01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 │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0000000元 │自民國107年01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 │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一、緣相對人恒邦國際互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邀同萬秉恒 、郗邦瑋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簽立授信往來契約書兩 件(證一),並皆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各按下 列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各按下 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借貸金額分別為: (一)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整及200萬元整,借款利率皆依3. 345% (即年利率2.25%加中華郵政二年期定儲指數 1.095%,證三)計算,借款期間分別自102年6月6日起至 108年10月15日止、自102年11月6日起至108年10月15日 止。 (二)195萬元整,借款利率5.46%(即年利率3.00%加基準利率 2.46%,證四)計算,借款期間自104年3月27日起至105 年3月3日止。 二、相對人等另分別於105年4月14日、106年3月3日申請貸 款延期清償並約定還款方式(證五),詎相對人等竟於民 國106年12月15日起即皆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依授信 往來契約書一般條款第六條第一項第1款、12款皆約定 借款已到期,迭經催討,迄今仍有新臺幣3,905,937元 及其等之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相對人等既為借款之 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償還債務責任。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請求鈞院迅賜對相對人等發支 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