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590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590號
- 聲 請 人
- 即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兆勤
- 代 理 人 郭景超
- 相 對 人
- 即債務人
- 國王大道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若愚
- 相 對 人
- 即債務人
- 陳若愚
- 陳大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玖萬柒仟伍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七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