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80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802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元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 立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寶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金城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彭金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佰壹拾肆萬壹仟玖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