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32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325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吳菊齡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沛津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藍文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捌拾柒萬陸仟元,及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起算日 │├──┼──────┼──────┤│一 │2,000,000元 │105年3月15日│├──┼──────┼──────┤│二 │ 300,000元 │106年11月9日│├──┼──────┼──────┤│三 │3,000,000元 ││├──┼──────┤107年4月16日││四 │ 576,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