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7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08 日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葉裕興、彩虹餘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朱春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754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葉裕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彩虹餘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春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朱春蕙 許藏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玖拾壹萬零玖佰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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