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756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564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仲達
- 代理人
- 方心慈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繯球國際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危彥豪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林佳璇(即陳清源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林佳璇就管理陳清源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繯球國際有限公司、危彥豪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萬伍仟伍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林佳璇就管理陳清源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繯球國際有限公司、危彥豪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佰伍拾捌萬捌仟壹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