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41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414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昭銑
- 代理人
- 李春鋒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偉奇國際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林志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柒拾陸萬伍仟捌佰捌拾壹元,及㈠其中新臺幣貳佰參拾陸萬肆仟貳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四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㈡其中新臺幣捌拾陸萬捌仟陸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四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㈢其中新臺幣壹佰伍拾參萬貳仟玖佰參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四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