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3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25 日
- 當事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林岱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9308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代 理 人 林岱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遠景文創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新世代數位教育股份有限公司即頂尖數位國際)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新遠景文創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新世代數位教育股份有限公司即頂尖數位國際)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請提出載明原名稱及變更後新名稱之相對人新遠景文創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新世代數位教育股份有限公司即頂尖數位國際)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 三、相對人向聲請人申請無線市話及固網服務之申請書或契約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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