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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7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0 日
  • 法定代理人
    王慧玲

  • 當事人
    徐研方泰蘸有限公司王慧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796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徐研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泰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慧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慧玲 王紅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 │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9796號                     │ ├──┬─────┬─────┬───────┬─────┬─────┤ │編號│支票號碼 │ 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年息  │ │  │     │(新臺幣)│       │     │(百分之)│ ├──┼─────┼─────┼───────┼─────┼─────┤ │001 │MD0000000 │600,000元 │106年12月19日 │至清償日 │  6   │ ├──┼─────┼─────┼───────┼─────┼─────┤ │002 │ND0000000 │600,000元 │107年5月9日  │至清償日 │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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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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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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