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79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796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徐研方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泰蘸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慧玲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王慧玲
王紅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9796號 │├──┬─────┬─────┬───────┬─────┬─────┤│編號│支票號碼 │ 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 年息 ││││(新臺幣)│││(百分之)│├──┼─────┼─────┼───────┼─────┼─────┤│001 │MD0000000 │600,000元 │106年12月19日 │至清償日 │6 │├──┼─────┼─────┼───────┼─────┼─────┤│002 │ND0000000 │600,000元 │107年5月9日 │至清償日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