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6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80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980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李宗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臻富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臻富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未向法院呈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決議(若章程有規定或股東有決議,應以該規定及決議之人為清算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