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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1410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1410號
聲 請 人
政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暉榮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附表: 107年度司催字第1410號│├──┬─────┬────┬───────┬─────┬─────┤│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寶藝廣告事│臺灣新光│106年12月31日 │416,021元 │DC4060813 ││ │業有限公司│商業銀行│ │ │ ││ │ 李奕樵 │西門分行│ │ │ │├──┼─────┼────┼───────┼─────┼─────┤│002 │寶藝廣告事│臺灣新光│106年12月31日 │420,000元 │DC4060814 ││ │業有限公司│商業銀行│ │ │ ││ │ 李奕樵 │西門分行│ │ │ │├──┼─────┼────┼───────┼─────┼─────┤│003 │寶藝廣告事│臺灣新光│106年12月31日 │420,000元 │DC4060815 ││ │業有限公司│商業銀行│ │ │ ││ │ 李奕樵 │西門分行│ │ │ │├──┼─────┼────┼───────┼─────┼─────┤│004 │寶藝廣告事│臺灣新光│106年12月31日 │399,000元 │DC4060816 ││ │業有限公司│商業銀行│ │ │ ││ │ 李奕樵 │西門分行│ │ │ │├──┼─────┼────┼───────┼─────┼─────┤│005 │寶藝廣告事│臺灣新光│107年2月28日 │315,000元 │DC4060817 ││ │業有限公司│商業銀行│ │ │ ││ │ 李奕樵 │西門分行│ │ │ │├──┼─────┼────┼───────┼─────┼─────┤│006 │寶藝廣告事│臺灣新光│107年2月28日 │315,000元 │DC4060818 ││ │業有限公司│商業銀行│ │ │ ││ │ 李奕樵 │西門分行│ │ │ │├──┼─────┼────┼───────┼─────┼─────┤│007 │寶藝廣告事│臺灣新光│107年2月28日 │231,246元 │DC4060820 ││ │業有限公司│商業銀行│ │ │ ││ │ 李奕樵 │西門分行│ │ │ │├──┼─────┼────┼───────┼─────┼─────┤│008 │寶藝廣告事│台北富邦│107年1月31日 │210,000元 │WH0433990 ││ │業有限公司│商業銀行│ │ │ ││ │ 李奕樵 │萬華分行│ │ │ │├──┼─────┼────┼───────┼─────┼─────┤│009 │寶藝廣告事│台北富邦│107年1月31日 │334,373元 │WH0433991 ││ │業有限公司│商業銀行│ │ │ ││ │ 李奕樵 │萬華分行│ │ │ │├──┼─────┼────┼───────┼─────┼─────┤│010 │寶藝廣告事│台北富邦│107年1月31日 │315,000元 │WH0433992 ││ │業有限公司│商業銀行│ │ │ ││ │ 李奕樵 │萬華分行│ │ │ │├──┼─────┼────┼───────┼─────┼─────┤│011 │寶藝廣告事│台北富邦│107年1月31日 │367,500元 │WH0433993 ││ │業有限公司│商業銀行│ │ │ ││ │ 李奕樵 │萬華分行│ │ │ │└──┴─────┴────┴───────┴─────┴─────┘附記:一、本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與原聲請內容無誤後,於20日內將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 1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登報後,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五、限登全國版。

六、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台端於登報時,可自行遮隱台端之地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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