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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6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06 日

  • 當事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建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654號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臺灣省合作金庫)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李建諴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本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 │附表: 107年度司催字第654號│ ├──┬───────┬──────┬─────┬─────┤ │編號│發票人 │發 票 日 │到 期 日│金 額 │ │ │ │ │ │(新臺幣)│ ├──┼───────┼──────┼─────┼─────┤ │001 │日順有限公司(│70年11月6日 │71年5月6日│200,000元 │ │ │負責人:林金敦│ │ │ │ │ │)、林金敦、林│ │ │ │ │ │高淑華、高楊戒│ │ │ │ │ │珍 │ │ │ │ └──┴───────┴──────┴─────┴─────┘ 附記:一、本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與原聲請內容無誤後,於20日內將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 1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登報後,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 六、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台端於登報時,可自行遮隱台端之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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