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3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司字第658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司字第658號

聲請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理人
許育銓
相對人
李明黎即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

      灣分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07年度司司字第658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許聲請人就本院一○七年度司司字第四八一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關於清算人身份證明文件及呈報清算人及清算完結准予備查部分為閱覽、抄錄及影印。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債務人即第三人吳忠信等間強制執行事件,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下稱嘉義地院)108年度司執字第38325號執行在案,因執行標的嘉義縣○○鄉○○段0000地號上有相對人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設定抵押,為執行需提出清算人戶籍資料,有閱覽卷宗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查聲請人就其主張上開事實,業已提出嘉義地院執行命令為憑,堪認聲請人已釋明其與本院107年度司司字第658號呈報清算人事件間之法律上利害關係,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就關於清算人身份證明文件及呈報清算人及清算完結准予備查部分為閱覽、抄錄及影印於法尚無不合,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高儀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司字第658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呈報清算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