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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04 日
  • 法定代理人
    黃燕國、鄭永春、郭明鑑、莫兆鴻、李憲章、鍾隆毓、童兆勤、高橋明、王裕南、陳修偉、曾慧雯

  • 原告
    保證責任嘉義市第三信用合作社法人呂國霖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花旗何新台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丁駿華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人
  • 被告
    宋雅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6號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宋雅惠 訴訟代理人 謝佳芸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保證責任嘉義市第三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黃燕國 代 理 人 呂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何新台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丁駿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橋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受附件二之限制。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宋雅惠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07年度消債更字 第75號裁定於107年4月30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在案, 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而債務人於107年8月3日所提出之更 生方案,經本院於107年8月8日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 條進行書面表決,統計結果,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書面表示同意更生方案,債權人保證責任嘉義市第三信用合作社、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之債權人數過半數,且其等所代表之債權額為60.2%,亦逾已申報無擔保債權總額二分之一,是 依法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有本院書面通知函稿、債權人收受送達回證、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確答同意之陳報狀等在卷可參。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法院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後之次月15日為第1期首繳日,以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3,331元,合計共清償6年72期,總清償金額為239,832元,清償成數5.77%( 計算式:3,33172=239,832;239,8324,155,688= 5.77%),並於每期當月20日或之前付款予最大債權金融機 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予各金融機構債權人,費用由債務人負擔。非金融機構債權人由債務人自行辦理付款。審酌債務人之收支情形及還款比例,可認屬公允、適當、可行,又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逕予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曾芳綠 附表一:更生方案 ┌──────────────────────────────────────┐ │一、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總金額: │ │ 共分72期,每期當月20日提出新臺幣3,331元;由各債權人按債權比例分配清償,其 │ │ 明細如下述之分配表。 │ │2.清償期間及方法: │ │ 分6年共72期,自收到更生方案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以每月為一期,於每 │ │ 月20日(遇假日則順延至下個工作日),依下列方式清償予債權人: │ │①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1、2、3、4、5、6、7、8之債權人的部分: │ │ 債務人應將每期應繳之總金額以臨櫃繳款或匯款方式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保證責│ │ 任嘉義市第三信用合作社】指定之匯款帳號,匯款手續費債務人負擔。最大債權金融│ │ 機構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之規定按月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 │ │ 業。 │ │②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9、10、11之債權人的部分: │ │ 債務人應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或匯款方式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匯款 │ │ 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債務人應自行向各債權人索取指定之匯款帳號,並按月匯入 │ │3.無擔保債務總金額:新臺幣4,155,688元 │ │4.無擔保債務滿期清償總金額:新臺幣239,832元 │ │5.無擔保債務清償比例:約5.77% │ ├──────────────────────────────────────┤ │二、更生清償分配表 │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 權 金 額 │ 債權 │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 │ │ │(單位:新臺幣元)│ 比例 │ (單位:新臺幣元) │ │ │ │ │(百分│ │ │ │ │ │ 比) │ │ ├──┼─────────┼─────────┼───┼───────────┤ │ 1 │保證責任嘉義第三信│ 969,544 │23.33%│ 777 │ │ │用合作社 │ │ │ │ ├──┼─────────┼─────────┼───┼───────────┤ │ 2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 139,623 │3.36% │ 112 │ │ │限公司 │ │ │ │ ├──┼─────────┼─────────┼───┼───────────┤ │ 3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 765,198 │18.41%│ 613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4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 286,000 │6.88% │ 229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5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 64,355 │1.55% │ 52 │ │ │限公司 │ │ │ │ ├──┼─────────┼─────────┼───┼───────────┤ │ 6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 953,405 │22.94%│ 764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7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 338,547 │8.15% │ 271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8 │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 160,389 │3.86% │ 129 │ │ │有限公司 │ │ │ │ ├──┼─────────┼─────────┼───┼───────────┤ │ 9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 342,917 │8.25% │ 275 │ │ │份有限公司 │ │ │ │ ├──┼─────────┼─────────┼───┼───────────┤ │10 │元大國際資產股份有│ 124,551 │ 3% │ 100 │ │ │限公司 │ │ │ │ ├──┼─────────┼─────────┼───┼───────────┤ │11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 11,159 │0.27% │ 9 │ │ │理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合 計 │ 4,155,688 │100% │ 3,331 │ │ │ │ │ │ └────────────┴─────────┴───┴───────────┘ 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程度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程度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 ├──────────────────────────────────────┤ │四、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 │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六、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七、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八、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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