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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9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9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袁宏士
代理人
法扶律師曾彥傑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丁駿華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理人
張簡旭文
相對人
即債權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經本院107年度消債清字第58號裁定於民國107年7月25日下午4時開始清算程序,有該裁定在卷可稽;次查,債務人名下僅有分別於西元1995年、1996年出廠之汽車3部,堪認無殘值,此外無其他財產,此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債務人107年8月24日陳報狀附存摺明細、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查詢結果表等在卷足憑;因財產價值顯有不敷清償同法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本院於107年9月10日通知債權人及債務人本院將裁定終止清算程序,迄均未陳述不同意見到院,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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