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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7 日
  •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李憲章、陳嘉賢、張司政

  • 原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丁駿華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張簡旭文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袁宏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9號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袁宏士 代 理 人 法扶律師曾彥傑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丁駿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張簡旭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經本院107年度消債清字第58號裁定於民國107年7月25日下午4時開始清算程序,有該裁定在卷可稽;次查,債務人名下僅有分別於西元1995年、1996年出廠之汽車3 部,堪認無殘值,此外無其他財產,此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債務人107年8月24日陳報狀附存摺明細、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查詢結果表等在卷足憑;因財產價值顯有不敷清償同法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本院 於107年9月10日通知債權人及債務人本院將裁定終止清算程序,迄均未陳述不同意見到院,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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