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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5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5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辛惠恭
代理人
趙興偉律師(法扶律師)
複代理人
吳佩蓮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大中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龍政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宋依蘋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經本院107年度消債清字第94號裁定於民國107年10月22日下午4時開始清算程序,有該裁定在卷可稽;次查,債務人名下財產僅有分別於彰化銀行西松分行、第一銀行南港分行之存款新台幣(下同)8105元、221元,此外無其他財產,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第一銀行南港分行函、科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函、香港商思慧莉遠東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函、債務人107年11月16日、12月19日陳報狀所附存摺影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查詢結果表及其所屬23家保險公司函、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之保管帳戶餘額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存券異動明細表等在卷足憑;因財產總額為8326元,如為分配,扣除進行分配程序將生之必要費用即郵務送達費合計2526元後餘5800元,最小債權金融機構預計僅能分得1元【計算式:5,800x0.02%=1.16,元以下四捨五入】,不敷清償匯款費用,無分配實益,本院於108年1月4日通知債權人及債務人本院將裁定終止清算程序,除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率0.13%)表示不同意外,餘均未陳述不同意見到院,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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