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消債核字第5408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丕正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怡仁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添財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卓英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五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相對人即債務人「卓英雄」之記載,應更正為「卓英維」。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培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