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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3644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3644號

聲請人
游德煌
相對人
建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健晏
相對人
全潤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丰谷
相對人
飛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丰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全潤股份有限公司於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票面金額,及自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相對人建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於如附表(編號002 )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編號002 )所示票面金額,及自如附表(編號002 )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相對人飛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於如附表(編號003 )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編號003 )所示票面金額,及自如附表(編號003 )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全潤股份有限公司簽發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本票,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建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簽發如附表(編號002 )所示之本票,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聲請人執有相對人飛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簽發如附表(編號003 )所示之本票,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三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依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上開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其次,聲請本票裁定之相對人限於本票發票人,若對非發票人聲請本票裁定,不符票據法第123 條之規定,不得准許。本件相對人建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並非附表編號001 及編號003 之本票發票人,聲請人聲請對其就該2 紙本票聲請本票裁定,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六、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附表: 107 年度司票字第13644號 │├──┬───────┬──────┬──────┬──────┬─────┤│編號│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 │ │(新臺幣) │ │ │ │├──┼───────┼──────┼──────┼──────┼─────┤│001 │105年1月4日 │2,000,000元 │107年7月1日 │裁定送達翌日│CH0000000 │├──┼───────┼──────┼──────┼──────┼─────┤│002 │105年6月1日 │3,000,000元 │107年7月1日 │裁定送達翌日│CH0000000 │├──┼───────┼──────┼──────┼──────┼─────┤│003 │106年11月30日 │3,000,000元 │107年7月1日 │裁定送達翌日│CH0000000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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