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401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4015號
- 聲請人
- 沈氏藝術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正剛
- 相對人
- 立詰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竣勝
- 相對人
- 楊竣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十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0紙,付款地在臺北市,利息未載,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0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依法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附表: 107年度司票字第14015號 │├──┬──────┬─────┬───────┬───────┬──────┤│編號│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票 據 號 碼 ││ │ │(新臺幣)│ │ │ │├──┼──────┼─────┼───────┼───────┼──────┤│001 │106年7月21日│35,700元 │106年10月31日 │106年11月1日 │TH0000000 │├──┼──────┼─────┼───────┼───────┼──────┤│002 │106年7月21日│35,700元 │106年11月30日 │106年12月1日 │TH0000000 │├──┼──────┼─────┼───────┼───────┼──────┤│003 │106年7月21日│35,700元 │106年12月31日 │107年1月1日 │TH0000000 │├──┼──────┼─────┼───────┼───────┼──────┤│004 │106年7月21日│35,700元 │107年1月31日 │107年2月1日 │TH0000000 │├──┼──────┼─────┼───────┼───────┼──────┤│005 │106年7月21日│35,700元 │107年2月28日 │107年3月1日 │TH0000000 │├──┼──────┼─────┼───────┼───────┼──────┤│006 │106年7月21日│35,700元 │107年3月31日 │107年4月1日 │TH0000000 │├──┼──────┼─────┼───────┼───────┼──────┤│007 │106年7月21日│35,700元 │107年4月30日 │107年5月1日 │TH0000000 │├──┼──────┼─────┼───────┼───────┼──────┤│008 │106年7月21日│35,700元 │107年5月31日 │107年6月1日 │TH0000000 │├──┼──────┼─────┼───────┼───────┼──────┤│009 │106年7月21日│35,700元 │107年6月30日 │107年7月1日 │TH0000000 │├──┼──────┼─────┼───────┼───────┼──────┤│010 │106年7月21日│36,108元 │107年7月31日 │107年8月1日 │TH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