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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4015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4015號

聲請人
沈氏藝術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剛
相對人
立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竣勝
相對人
楊竣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十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0紙,付款地在臺北市,利息未載,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0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依法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附表: 107年度司票字第14015號 │├──┬──────┬─────┬───────┬───────┬──────┤│編號│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票 據 號 碼 ││ │ │(新臺幣)│ │ │ │├──┼──────┼─────┼───────┼───────┼──────┤│001 │106年7月21日│35,700元 │106年10月31日 │106年11月1日 │TH0000000 │├──┼──────┼─────┼───────┼───────┼──────┤│002 │106年7月21日│35,700元 │106年11月30日 │106年12月1日 │TH0000000 │├──┼──────┼─────┼───────┼───────┼──────┤│003 │106年7月21日│35,700元 │106年12月31日 │107年1月1日 │TH0000000 │├──┼──────┼─────┼───────┼───────┼──────┤│004 │106年7月21日│35,700元 │107年1月31日 │107年2月1日 │TH0000000 │├──┼──────┼─────┼───────┼───────┼──────┤│005 │106年7月21日│35,700元 │107年2月28日 │107年3月1日 │TH0000000 │├──┼──────┼─────┼───────┼───────┼──────┤│006 │106年7月21日│35,700元 │107年3月31日 │107年4月1日 │TH0000000 │├──┼──────┼─────┼───────┼───────┼──────┤│007 │106年7月21日│35,700元 │107年4月30日 │107年5月1日 │TH0000000 │├──┼──────┼─────┼───────┼───────┼──────┤│008 │106年7月21日│35,700元 │107年5月31日 │107年6月1日 │TH0000000 │├──┼──────┼─────┼───────┼───────┼──────┤│009 │106年7月21日│35,700元 │107年6月30日 │107年7月1日 │TH0000000 │├──┼──────┼─────┼───────┼───────┼──────┤│010 │106年7月21日│36,108元 │107年7月31日 │107年8月1日 │TH0000000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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