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48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01 日
- 法定代理人簡慧楨
- 當事人願眾媒體廣告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4814號聲 請 人 願眾媒體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慧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寶吉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寶吉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本票裁定,惟因未陳明是否向法院呈報清算人之備查資料或有其他清算人之情事,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3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7年9月5日送達聲請人,仍未見聲請人書狀陳報清算人資料,有送達證書可稽,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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