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43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431號
- 聲請人
- 昱榮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俊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金額新臺幣3,800,000元,付款地未載,利息未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期日106年5月31日,詎於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法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票之「發票年、月、日。係本票絕對應記載事項之一,欠缺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甚明。查聲請人所提出之票號TH0000000本票,其票載之發票日期,日曆未有該日期,本票屬無效票據,聲請人以此本票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於法不符,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