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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7260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7260號

聲請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相對人
勁崴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政
相對人
陳忠政

      陳文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中關於相對人「勁威工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勁崴工業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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