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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93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5 日

  • 當事人
    猛虎巧克立樂團鄭秀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9312號聲 請 人 猛虎巧克立樂團 代 理 人 鄭秀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有料音樂有限公司、這牆音樂藝文展演空間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 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猛虎巧克立樂團之組織類型為何(究為獨資?合夥?)?並提出其登記之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載明相對人「有料音樂有限公司」、「這牆音樂藝文展演空間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下同)106年4月至107年2月止之歷次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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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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