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5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1612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1612號

聲請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代理人
吳佩蓉
相對人
宇騰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人顏廷宇
相對人
李瑩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0七年度存字第六八四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伍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前遵本院107年度司裁全字第466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存新臺幣50萬元整,並以本院107年度存字第684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相對人已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提存物,爰聲請本院裁定返還提存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民事裁定、提存書、同意書、相對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印鑑證明等件附卷可參,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擔保提存事件卷宗,核無不合,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范芳瑜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