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26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269號
- 聲請人
- 力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惠民
- 相對人
- 民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聞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法定代理人「洪全福」之記載,應更正為「楊惠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