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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269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269號

聲請人
力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惠民
相對人
民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聞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法定代理人「洪全福」之記載,應更正為「楊惠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陳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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