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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475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475號

聲請人
臺灣省農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華勲
相對人
粘清西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整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設籍地址寄發如附件所示通知債權讓與之存證信函,經郵務機構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債權憑證、戶籍謄本等影本、退回信封、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存證信函及照片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函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派員查訪,相對人僅設籍於戶籍址,惟許久未居住於該址,有該分局民國107年4月21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10731538500號函在卷可稽。是相對人之住居所已處於不明之狀態,從而,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沈秀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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